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
(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发挥革命旧址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延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延安革命旧址,是指延安市行政区域内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和重要会议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重要事件、战役及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
(五)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反映革命历史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
第四条 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全面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革命旧址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确保革命旧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给予经费支持。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有关工作。
第八条 延安革命旧址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日常维护义务,支持、配合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延安革命旧址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的研究阐释,弘扬革命传统,传承革命文化。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延安革命旧址承载的革命历史和延安精神。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延安革命旧址的义务,对侵害延安革命旧址的行为有权向文物、公安等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延安革命旧址抢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